出口前速凍處理及冷藏運輸操作程序
一、速凍處理設施/設備
(一)裝運前速凍處理應在SAG批準的設施/設備中進行。
(二)SAG或其授權人員負責確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處理設施符合適當標準,且具有能使水果達到和維持所需溫度的制冷設備。
(三)SAG將保留批準用于輸華冷凍水果裝運前處理的設施/設備的注冊,該注冊包括說明以下內容的文件:
1.所有設施/設備的位置及構建計劃,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詳細聯系方式;
2.設施的尺寸和容量;
3.墻壁、天花板和底板的隔熱類型;
4.制冷壓縮機及蒸發器/空氣循環系統的品牌、樣式、類型和容量等;
5.設備的溫度范圍,除霜溫度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溫度記錄設備的規格及詳細資料等;
6.使用的速凍處理設施。
二、記錄儀的類型
SAG或其授權人員應確保溫度探針和記錄儀滿足以下要求:
(一)探針應在-35°C到+30°C之間,精確到±0.5°C,并經過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校準;
(二)能夠容納所需的探針數量;
(三)能夠記錄并儲存處理過程的數據,直到該數據信息由SAG或其授權人員查驗;
(四)能夠至少每5 min記錄所有探針一次,且達到對探針所要求的精度。
三、速凍處理
(一)在SAG或其授權人員的監管下,開展輸華水果的速凍處理。
(二)速凍處理將滿足以下條件:
1.應在-30°C及以下處理至少30 min,確保水果中心溫度達到-18°C以下(傳統速凍處理技術);
2.或采用新的工業速凍處理技術,使果肉核心溫度迅速降至-18°C或以下。
(三)果溫探針記錄須顯示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速凍過程期間的果肉核心溫度(適用于上述兩種速凍處理技術),只有所有的果溫探針值都達到-18°C時,速凍處理才可以結束。
四、處理結果的確認
(一)處理完畢后,應保留溫度記錄供SAG核查。
(二)上述溫度記錄應在有需要時提供中國海關核查。
(三)如果處理未能達到所需的速凍處理要求,需重新處理。
五、冷藏和運輸
水果速凍處理后,在冷藏和運輸期間,水果溫度需維持在 -18°C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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